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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ucg20240746fw 实验室含汞废弃物处理服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5-21

一、项目编号:

SZUCG20240746FW

二、项目名称:

实验室含汞废弃物处理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1

广东捷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294,203.00

2

广东思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66,300.00

3

广州东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378,000.0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广东思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东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广东捷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66号二座1202房首层

中标(成交)金额: 294,203.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实验室含汞废弃物处理服务

服务范围

中标人为深圳大学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提供实验室含汞废弃物处理服务。

服务要求

1、中标人在运输及无害化处理实验室含汞废弃物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环保和消防要求或标准。2、中标人的收运车辆及员工在采购方区域内文明作业,收运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并遵守学校相关环境和安全管理规定。3、中标人需清理实验室所有的含汞废弃物及包装物:(1)实验室已清理好的含汞废弃物共106.02kg;(2)实验室内一台压汞仪Autopore950内有汞残留,需要由中标方对该设备进行拆除及清理机器内部的残留汞,处置过程需要全程拍照留底,预计含汞废料约5Kg,同时需要清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包装物,汞废料处理完毕后,需中标方出具该压汞仪(Autopore950)设备内无残留汞,设备已无毒无害的证明。4、项目工期要求:合同签署完成后30个工作日。由采购方向中标人电话提出收运要求,中标人需积极响应,启动项目工作流程,向广东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申请废物转移审批,办理回收处置相关手续,手续齐备后2日内安排清运转移工作。5、双方交接实验室含汞废弃物时,须中标方认真填写相关交接单、危废转移联单内容,明确废物转运工作中的产废方、运输方和处置方式并与采购方就填写内容进行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作为双方核对废物种类、数量及收费的凭证。6、中标人需自行准备项目所需要的工具、包装物和器械设备,采购人不提供任何相关物资。

服务时间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服务标准

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中标人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投标响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达到全部指标合格。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卢永明,张勇,黄淑霞,姜连馥,张家强

八、公告期限

2024年05月21日至2024年05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6室,谢老师。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卢老师 (0755)26535123

2.项目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老师

联系方式: 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 老师收- SZUCG20240746FW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实验室含汞废弃物处理服务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实验室含汞废弃物处理服务(A包),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承接企业为广东捷诚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人,营业收入为939.74万元,资产总额为835.9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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